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再受理、批準2,4-滴丁酯(包括原藥、母藥、單劑、復配制劑,下同)的田間試驗和登記申請;不再受理、批準2,4-滴丁酯境內使用的續展登記申請。保留原藥生產企業2,4-滴丁酯產品的境外使用登記,原藥生產企業可在續展登記時申請將現有登記變更為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記。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再受理、批準百草枯的田間試驗、登記申請,不再受理、批準百草枯境內使用的續展登記申請。保留母藥生產企業產品的出口境外使用登記,母藥生產企業可在續展登記時申請將現有登記變更為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記。
三、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撤銷三氯殺螨醇的農藥登記,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禁止三氯殺螨醇銷售、使用。
四、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撤銷氟苯蟲酰胺在水稻作物上使用的農藥登記;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氟苯蟲酰胺在水稻作物上使用。
五、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撤銷克百威、甲拌磷、甲基異柳磷在甘蔗作物上使用的農藥登記;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克百威、甲拌磷、甲基異柳磷在甘蔗作物上使用。
六、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生產磷化鋁農藥產品應當采用內外雙層包裝。外包裝應具有良好密閉性,防水防潮防氣體外泄。內包裝應具有通透性,便于直接熏蒸使用。內、外包裝均應標注高毒標識及“人畜居住場所禁止使用”等注意事項。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銷售、使用其他包裝的磷化鋁產品